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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未按要求配储的新能源项目 电网原则上不予调度 不收购电力电量
来源: | 作者:hzcggf | 发布时间: 2023-06-08 | 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7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能源发电项目应在项目首次并网前完成储能电站配置工作,并配合电网公司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电网公司核实确认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满足容量要求、与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已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等条件后予以并网,对未按要求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原则上不予调度,不收购其电力电量。

原文如下: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提升我省新能源消纳能力,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现将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储能配置方式

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一)众筹共建(集群共享)方式。由发电企业或发电企业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发电企业通过与联合体签订容量分配合同等方式确定落实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容量。

(二)租赁方式。由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自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覆盖项目运营全生命周期,可分期租赁,每期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

(三)自建方式。由新能源发电项目在电源项目场站内或附近自行组织建设。

从节约用地、规模效应、风险防控等因素考虑,鼓励新能源发电项目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和租赁的方式配置储能;对确不具备上述两种储能配置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暂可采用自建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二、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备案

按照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文有关要求,凡需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内容”中明确储能配置方式、配置容量等,其中新增核准(备案)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首次核准(备案)时进行明确;已核准(备案)未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6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变更。

对在建或已建成投产新能源发电项目,如需改变储能配置方式或容量,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变更手续。

三、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

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项目首次并网前完成储能电站配置工作,并配合电网公司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电网公司核实确认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满足容量要求、与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已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等条件后予以并网,对未按要求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原则上不予调度,不收购其电力电量。

广东省能源局
2023年6月7日




公司简介:

广东灿光光伏有限公司位于叶挺将军故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是由原尚德电力及晶科能源的高管胡灿光先生于2016年组建成立的新能源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是广东地区最早一批专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的一体化新能源企业,公司是上市企业隆基、天合及阿特斯在华南区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以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及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为主,兼营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项目遍布湖南、广东、广西、河南、河北、浙江、云南等地,在系统集成设计、施工安装中得到了客户及供电系统的一致好评,2018年,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在对全省光伏公司在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安装及运营维护的评定中,公司是惠州地区唯一一家被广东省太阳能协会评定为项目建设规范型的企业。

2021年广东灿光光伏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政府直属企业惠州市产业投资集团签定战略合作,合资成立平台公司加快推进光伏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目前已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惠州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达成光伏项目战略合作,致力于为光伏客户提供专业的光伏项目融资服务(光伏贷)。同时与多家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达成合作,可为工商业客户提供光伏电站的投融资、设计咨询、政府申报、施工建设、并网及运维等全方位的服务,为客户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有长期稳定投资收益的清洁能源电力产品。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半岛1号二期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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