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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能源局:已备案、430前未并网分布式,需重新备案!
来源: | 作者:hzcggf | 发布时间: 2025-04-03 | 83 次浏览 | 分享到:

4月2日,国家能源局网站针对网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留言进行解答。

邮件内容(一):

如有一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本新规出台前已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取得备案证及接入方案,但因建设周期原因,未能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本项目是否需按自发自用重新办理备案证及接入方案。

新能源司答复: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取得备案证和接入方案,未能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项目分类和上网模式与《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不一致,需重新办理备案证件和接入方案。

邮件内容(二):

办法第四、五和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用地红线”应如何理解。是以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还是按宗地图红线区分。

新能源司答复: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四、五和十四条中的“同一用地红线”,除将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作为依据外,还需明确相关地块的用电单位在电力公司是否为同一户号。对于同一用电户号的不同地块,需按1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邮件内容(三):

您好,能源局发布最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七章第四十三条: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请问这里“本办法发布之日”是指2025年1月17日还是2025年1月23日?

新能源司答复:

本办法发布之日指2025年1月23日。

邮件内容(四):

2025年1月17日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括弧中(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仅仅是针对“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还是针对“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如果是,能不能理解为大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

新能源司答复: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到: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其中,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特指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对于普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可以不是同一主体。


公司简介:

广东灿光光伏有限公司&广东灿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由长沙宏胜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发起成立的光伏发电、储能等绿电一体化解决的综合能源公司,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已取得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承修、承试五级资质,公司是隆基、晶澳、晶科及华为、比亚迪的战略合作伙伴,是广东地区最早一批专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和蓄能电站的新能源企业,项目遍布广东、广西、湖南等地,可为工商企业提供绿色清洁能源方案设计、投融资、建设及数字化运营维护的一体服务。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迎宾路24号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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